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传统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广大教师积极践行“爱生、乐教、严谨、求真”的教风、“诚信、守纪、实干、奉献”的作风,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条 压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通力协作、各单位具体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类管理考核,与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严格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同为师德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推进相关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抓好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对分管和联系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决策、部署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主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责。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宣传教育、管理监督、调查处理、考核督查等工作。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完善师德师风建设政策和长效机制;
(二)研究制定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宣传教育、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机制,引导教师树立高尚职业理想,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师德师风激励、监督、考核机制,表彰师德师风先进典型,指导、督促、协调师德师风问题的调查处理,认定师德失范行为,对失范人员进行惩戒;
(四)研究解决师德师风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决策部署,全面执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求;
(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制度,指导并监督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实施;
(三)分析师德师风建设形势,开展相关研究和政策制定,为决策提供建议;
(四)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师德师风建设融入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五)依法依规处理师德师风问题的举报,完善失范行为惩处机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六)师德师风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将师德师风作为首要任务纳入本单位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体系;
(二)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确定专人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每学期初开展1次专题研究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每学期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师德师风专项教育活动。
(三)分析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梳理和研判本单位师德师风领域风险隐患,切实加强风险隐患的预防处置工作;
(四)组织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师德师风日常监督,推动良好师德师风的形成;
(五)做好师德师风典型人物挖掘,积极选树、全面宣传师德师风典型人物,引导广大教师学习典型、争做典型,激发教职工崇德修身的内生动力;
(六)定期开展师德师风教师自查自纠,采取自己讲、互相提、大家评、征意见等方法,深入进行了自我剖析,查不足,找原因,明确改进方向。
(七)主动上报本单位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按上级要求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对师德师风失范人员的处理措施;
(八)负责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监督考核,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职工培养全过程,建立并完善教职工师德档案,构建和完善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九)贯彻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激励机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优先推荐;
(十)其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机构、学校安排部署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落实不力的;
(二)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及师德师风领域风险排查及预防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不及时的;
(四)对发现的师德师风问题缓报、谎报、隐瞒,或者授意他人缓报、谎报、隐瞒,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对抗学校对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的;
(六)对学校提出的师德师风领域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七)对师德师风失范人员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八)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的;
(九)因师德师风失范问题,造成舆情或负面舆情处置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参与决策或分工负责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管理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或管理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的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追责的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责任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重大问题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