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我校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严格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行为,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学术道德和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师德、学识、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强化过程监督管理,严肃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实现我校职称评审的 “阳光评审”。
二、组织机构
我校职称评审监督机构为学校纪检委员会。
三、工作职责
(一)参与评委专家的抽取与监督;
(二)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并监督;
(三)全程参与监督申报推荐和职称评审工作;
(四)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
四、监督内容
(一)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员均应签订诚信承诺书,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实行工作回避制。各评委、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凡亲属为本年度评审对象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三)实行材料审核、学科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三次公示制。公示期分别为2、3、7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原件审核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公章的评审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资格初审结果报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无论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都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如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违纪查处
(一)申报人员如经调查核实有伪造、虚报学历或资历,和对论文著作、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参评资格,三年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在推荐参评工作中,若有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属单位集体违规违纪的,取消相关申报当事人申报资格,并对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属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在取消申报相关当事人申报资格的同时,根据所应承担的责任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等处分。
(三)在参加评审工作中,评委若有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评议结果、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接受申报人员的宴请和礼品、礼金,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五)对违纪的责任人员,由纪检委员会会同人事处依照本方案和法定程序提出处理建议,由学校研究处理,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聘任方面的处理。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202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