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兼职教师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我校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外聘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等,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兼职教师的类型
1、其他高等学校教师。
2、社会退休教师。
3、社会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原则
1、优化教师结构原则。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旨在充分利用其他高等学校优质教师资源和企事业单位优质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才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使我院教师结构不断优化。
2、保证质量原则。多渠道选择教学经验丰富(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
3、建立稳定外聘教师队伍原则。
三、外聘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方法。
2、具有中级(含)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含)以上学位,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指导工作。
3、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任务。
四、聘任外聘兼职教师的程序
1、教务处根据学院安排每学期下达聘用外聘兼职教师指导性意见,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分院。
2、各专业教研室根据聘用外聘兼职教师指导性意见和教学安排的实际需要,向学院(课部)提交拟聘外聘兼职教师汇总审批表,报学院(课部)审核外聘兼职教师任职资格。
3、学院(课部)将外聘兼职教师汇总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学院(课部)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外聘兼职教师任职资格、职称结构等进行审核。
4、主管校领导审批。
5、教务处下发学院(课部)学期拟聘外聘兼职教师名单,由各学院(课部)与外聘兼职教师签定聘用协议书,并报人事处备案。
6、根据批准的拟聘外聘兼职教师,在签定聘用协议书时须向学院(课部)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3)教师职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的复印件;
(3)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外聘兼职教师的职责
1、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必须按我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准备好所教课程的教案,认真备课并讲好每一节课,以保证教学质量。
3、应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学进度表》并经学院(课部)审核存档备查。
4、严格按照课程表安排的课程讲课,未经聘任学院(课部)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者更换教师。因事因病而不能正常上课的须办理调课手续。
5、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
6、应当参加所授课程试卷的出题、改卷、评分、装订试卷、及时录入学生成绩、送交学生成绩等工作。
7、参加学院(课部)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搞好教学活动。
六、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
外聘兼职教师是由学校、学院(课部)二级管理,其中校级管理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具体管理:
(一)学院(课部)管理
1、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核外聘兼职教师任职资格。
2、具体负责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学院(课部)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应不定期抽查和了解上述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情况,审核其质量和数量。
4、及时了解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状况,对学生评教满意度差、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分院要分清原因,责其限期改正,如在规定时间内教学情况没有改善,各分院要及时安排更换人员,并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由教务处通知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
5、每学期召开一次外聘兼职教师工作会议,了解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院教学信息,总结教学工作。
6、建立外聘兼职教师师资库和相关档案。
(二)教务处管理
1、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分院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外聘兼职教师任职条件、职称结构进行聘任。
2、教务处每学期对各分院外聘兼职教师聘请、管理工作做总体评价报告。
3、协调处理学生评教满意度差、教学效果差或严重违纪的外聘兼职教师。
(三)人事处管理
1、审核外聘兼职教师任职条件、职称及认定课酬发放标准。
2、组织学院(课部)建立外聘兼职教师档案。
3、组织学院(课部)每学期做好外聘教师考核工作。
七、外聘兼职教师违约违纪处理
1、外聘兼职教师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与其即时解除聘约:
①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②一级教学事故一次或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其他级别教学事故。
③对于一学期内学生三次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在分院找教师本人谈话后,在规定时间内教学情况没有改善的。
2、出现教学事故的外聘兼职教师,一级教学事故本学期课酬下浮15元/学时。二级教学事故本学期课酬下浮10元/学时,三级教学事故本学期课酬下浮10元/学时,并在下学期不予聘任。
3、对于未按学校要求期末出卷、监考、批改试卷、评定成绩、试卷材料归档及成绩登录出现多处错误的外聘兼职教师,本学期课酬标准下浮5元/学时,并在下学期不予聘任。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