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6-03-21 16:02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我校教学、行政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包括全校在职教职工,对不同对象实施分类考勤。

1.非教学岗位人员(包括管理、教辅、辅导员以及后勤)实行坐班制,每个工作日记载考勤。

2.教学岗位人员,实行全课、全会(含教研室活动)考勤,缺课一节或缺会一次按缺勤一日计算。

3.基建维修人员的作息 时间由主管校领导根据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确定。工勤人员的作息时间由主管校领导依据工作的需要确定。

(二)考勤内容

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1.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照校历和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依据国家与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考勤内容包括对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请假、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政治业务学习、各种集体活动、会议均属考勤范围。

3.非教学岗位人员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超过半小时的,每次按事假半天处理。

4.教学岗位人员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缺课的,按教学事故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

5.以下情节视为旷工

每月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累计超过3次者;

不办理请假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而擅离职守的;

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而无故超假的;

编造事假、病假、丧假的。

6.教职工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7.处级干部如因公外出,需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如时间超过一天,还需告知人事分管校领导;校级领导如因公外出,需向校长请假,如时间超过二天,还需告知董事长,并在校办考勤员处备案。

(三)考勤管理

1.考勤以学院(课部)、处(室)为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的考勤员,并报人事处备案。

2.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工作,每天下午下班前将本部门员工当天考勤结果准确记载到《武汉工程科技学院考勤表》中(见附表2)。

3.考勤员应在每月的1-3号,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的上月本单位全体人员(含教师)考勤表报人事处,同时考勤情况应每月向本单位公布一次。

4.督导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以及学校办公室要每学期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抽)查1-2次,如遇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作出相应处理。

5.考勤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有关假期的规定

(一)事假。教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急需的事情,由本人申请并经批准的假期。 原则上当月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5天,一个学期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0天,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教职工因身体有病(含保胎)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应请病假。请病假1天以上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休假证明办理。学校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病假日期计算采取医疗期累计法。

(三)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即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给予婚假3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护理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4+30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剖腹产)另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2周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6周产假。产假为一次性休假。

3.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

(五)节育手术假。放节育环、结扎,自手术之日起给予7天的节育手术假。

(六)调休假。非教学岗位的人员休息日加班的可申请调休假。调休假最小单位为半天。调休假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休完,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休完者,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七)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或由本人供养并在一起生活的亲属去世,给予3天内丧假。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除此之处,其他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处理。

以上各类假期(事假和调休假除外)为日历自然天数,均含寒暑假、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如该假期需扣除薪酬时,则按本办法第四项办理。

三、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校领导请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申请人

天数

审批权限

校长

董事长

学校办公室

人事处

校领导

1

 

 

备案

 

2-4

审批

 

备案

备案

5

审核

审批

备案

备案

 

(二)其他员工请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申请人

天数

审批权限

单位负责人

分管单位校领导

校长

分管人事校领导

董事长

人事处

单位负责人

2

审核

审批

 

 

 

备案

3-5

审核

审核

审批

 

 

备案

5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备案

非教学岗位人员

2

审批

 

 

 

 

备案

3

审核

审核

 

审批

 

备案

教学岗位人员

2

审核

审批

 

 

 

备案

3

审核

审核

 

审批

 

备案

说明:教学岗位人员请假还需经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请、销假办理程序

1.请假必须填写《武汉工程科技学院请假申请单》(见附表1),并附有关证明,按请假审核权限,逐级报核。经审核后,安排交待好本职工作并报人事处备案方可离岗。如因突发情况,本人事前来不急办请假手续,应委托其他人事后及时代为办理。

2.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期满前要办理续假手续,核准后方能续假。

3.请假期满后须填写销假单(见附表1),部门负责人就销假者的工作安排情况及到岗情况做出说明,送到人事处销假备案。

4.任课教师请假期满后,如无教学任务,销假后需要参加学院(课部)组织的每周例会或教学活动学部安排的其它工作,方可发放基本工资。

四、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请假类型

薪酬项目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其它补(津)贴

婚假、5天内病假、护理假、节育手术假、丧假

100

100

按日扣除

按日扣除

5天以上病假

100

按日扣除

按日扣除

按日扣除

事假

按工作日扣除

说明:薪酬项目日扣除数=薪酬项目月标准数÷月平均工作日(20.92天)

五、考勤处罚

(一)旷工1天,扣发本人当月岗位工资;旷工1天以上,扣发本人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的,解除聘用(任)合同。

(二)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如发现单位上报的考勤月报表与抽查结果有不符处,视情况扣发该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当月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六、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和考勤办法(试行)》(江院字〔2012112号)同时作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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