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下简称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工作实际,教师系列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行聘任制管理。
第二条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旨在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破除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聘任合同关系,建立教师聘任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聘任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聘任条件公开,申报材料公开,聘任结果公开;
(二)保持稳定,适度发展;
(三)按需设岗,择优聘任,合同管理;
(四)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发展的整体利益相结合。
第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包括首聘、续聘、低职高聘和转聘
(一)首聘:首聘是指应届毕业生或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应聘到我校工作,或我校刚获得中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学校第一次对其进行教师职务聘任。首次聘任聘期为三年。
(二)续聘:首聘任期满后,在聘期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且在学校职务聘任委员会上聘任通过,如果再次聘任职称不变,称为续聘,续聘聘期为三年。
(三)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为稳定教师队伍,鼓励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学校在教师中挑选特别优秀者,进行低职高聘。低职高聘为一个聘期,聘期为三年。
(四)转聘:转聘是指某些教师已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应技术职称转聘到教师系列相应职务。转聘一般为一个聘期,聘期为三年。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第六条 聘任教师须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师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聘任职务任务。
第七条 首次聘任副教授年龄要求未满55周岁,首次聘任教授年龄要求未满60周岁(博士生导师除外)。
第八条 续聘教师除需依照本聘任办法完成其相应的工作职责外,还需对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关于执行教师系列岗位说明书的通知》(江院字【2008】71号)等相关文件,对聘期内工作进行总结,并由本人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办理。专职教师在本职务四个聘期未晋升者进行转岗或解聘。专职教师年满60周岁不再续聘为副教授,年满66周岁一般不再续聘为教授。
第九条 低职高聘的教师高聘到教授的教师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高聘到副教授的教师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低职高聘的聘期参照第四条第三款。
第十条 转聘人员需具备具有评审权单位评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在我校工作需满一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缓聘或低聘:
(一)任职期间,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二)任职期间,发生一次二级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或两次三级教学责任事故;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四)行为有悖于师德师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缓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缓聘期间薪酬下调一档;低聘者的薪酬按低聘职务兑现。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发布通知,安排年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二)个人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学院(课部)根据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对照聘任资格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
(四)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个人的申请和学院(课部)的推荐意见对申请人的任职条件进行评议,决定是否聘任。
(五)人事处在网上公示拟聘任名单。
(六)人事处汇总评议和公示结果,报校长审批。
(七)学校正式聘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人事处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