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提取指南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22-04-15 14:11

一、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

5、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6、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7、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

8、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意事项:

(1)在网上办理退休提取的职工,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已婚职工在网上办理租房提取,不动产权证提取等消费类提取,需要夫妻双方均在武汉建立公积金账户。

二、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

1、本人身份证;

2、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二、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专项材料】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一、首套房提取

1、支付购房款专项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2)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职工购买存量房,通过联网核验职工购房计税价格,若联网核验失败或非本市自住房,需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

④ 房查证明。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专项材料:

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专项材料:

首次办理时提供借款抵押合同、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二、二套房提取

1、支付购房款专项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2、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专项材料:

首次办理时提供借款抵押合同、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三、租房提取专项材料:

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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